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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临床医学院骨伤学院学生会干部考核办法
2015-12-28 00:48  第二临床医学院分团委

    为更好的加强对学生会的管理,提高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,做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有据可依,促使学生会工作朝着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系统化、人性化的方向发展,特制定此考核方法。考核细则如下:

第一章总则

(一)考核原则:

1、考核对象: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会部长委员会、副部长及干事。

2、考核原则: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
3、负责部门: 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负责的考核结果进行检查记录,组织副主席随机抽调副部成立审查小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审查。

(二)考核内容及方法

考核项目

所占比重

负责人或部门

德育素质

20%

办公室

学习能力

15℅

学习部

工作能力

30%

各部部长

考勤纪律

20℅

自律部

干部培训

15℅

人力资源部

各项满分100分,其考核总成绩=德育素质(20%)+学习专业能力(15%)+工作能力(30%)+考勤纪律(20%)+干部培训(15%)

第二章考核标准

(一)德育素质【德育素质测评分=(应加分-应减分)×20%】

1、德育素质加分

(1)被评为先进个人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团干、优秀团员、文明标兵等荣誉称号者,省部级以上加8分;市级加6分;校级加4分;院系级加2分。(以荣誉证书为准,复印件留底)

(2)积极参加校、系级活动并获奖者:获校级一、二、三等及优秀奖分别加8分、6分、4分、2分。获系级一、二、三等及优秀奖分别加6分、4分、2分、1分。(以荣誉证书为准,复印件留底)

(3)按时值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带非学生会人员进办公室,卫生打扫合格,值班记录书写合格者加5分。

2、德育素质减分

(1)受到校级通报批评、警告、留校察看等处分的,每次分别减6分、8分、10分。受到系级通报批评、警告、留校察看等处分的每次分别减4分、6分、8分。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。

(2)工作不服从安排、无视纪律、不按时完成任务、循私舞弊、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,或被老师、部长点名批评者每次扣5分,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。

(3)值班衣着不当、卫生未打扫、值班记录书写不正确等行为各扣2分,受老师、上级批评扣5分。对学生会造成不良影响者依照学生会章程处以留会察看、辞退等处分。

 

(二)学习专业能力【学习专业能力=(应加分–应减分)×20% 】

1、学习专业能力加分(以荣誉证书为准,复印件留底)

(1)获国家奖学金加10分;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加8分;获一等奖学金者加6分;二等奖学金者加 4分;三等奖学金者加2分。

(2)获得技能证书者,国家级加6分,省级加4分,市级加2分。

2、学习专业能力减分

期末考试挂科一门减1分,同一学期挂科三门(含三门)以上则此项考核成绩为零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三)工作能力【工作能力分=部长分数×70%+主席团平均分×30%】

工作能力(满分100分)包括组织能力(20分)、创新能力(10分、应急能力(20分)、工作态度(25分)及常规工作完成情况(25分)。

1、组织能力能够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步骤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
2、创新能力勇于创新,主动改进工作方法,提高工作效率。

3、应急能力正确、冷静处置突发状况,积极克服困难、化解危机。

4、工作态度热爱学生会,服从上级安排,工作积极主动;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;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。

5、常规工作

(1)熟练掌握本部职能与工作技能,期末上交个人述职报告一份。

(2)能有较详细的工作计划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,不无故推诿。

 

(四)考勤纪律【考勤纪律=(应加分–应减分)×20% 】

1、考勤纪律加分

每学期例会以及学生会活动全勤者(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请假)各加20分。特殊情况如公假、活动等原因须由负责人写证明。

2、考勤纪律减分

例会、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10分,迟到一次扣5分,事假扣2分,公假、病假不扣分;迟到30分钟或无故早退当缺勤处理;特殊情况需找主席或主席团成员说明。(连续两次无故缺勤者,取消一切学生会评优资格并内部通报批评;三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)

 

(五)干部培训【干部培训=(应加分–应减分)×10% 】

1、干部培训加分

积极参加学生会干部培训全勤(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请假)者加5分。受到主席团或部长委员会表扬者加10分,(以表扬证明条为准)。

2、干部培训减分

学生会干部培训无故缺席一次减10分,迟到一次减5分,事假减2分,公假、病假不扣分,迟到30分钟当缺勤处理。(请假以请假条为准)

 

第三章考核结果

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的任免、奖罚的重要依据。部长、副部长及干事考核结果在标准线以上分别占前5、前10、前20名者为优秀,颁发荣誉证书;部长、副部长及干事考核结果在标准线范围内者考核为合格,低于标准线者即考核为不合格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由本人向主席团申请重新考察,由主席团酌情处理。

 

第四章附则

(一)当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,考核总成绩为零,依照学生会章程处以劝退或辞退处分。

1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,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、院系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2、违反学生会章程、每学期会内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。

(二)本条例自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试行,在试行期间不断完善。

(三)本条例中部长委员会由院系团委老师(50%)与主席团(50%)共同考核;主席团由院系团委老师进行考核。

(四)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制定,解释修改权归主席团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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